2016年10月17日 星期一

自我技術與權力支配的平衡

  1. 此篇文本中,福柯提出開死研究性的諸種規則、義務、禁忌,以及與其相關禁斷(interdiction和限制時,比起某些不被允許或被禁止的行為,福柯更著重於那些人所可能體驗的慾望、衝動,認為性禁斷(sexual interdiction)是與表達關於自我的真相的義務相連結。進而帶出此篇文本主要探討內容在於「關注自我」、「自我照看」、「自我技術」等項的歷史發展與詮釋,福柯指出自我書寫的最高目標:即「回歸自我、接觸自我、與自我一起生活、相信自我、從自我中受益和自我享樂」,這正是自我技術的旨歸。
  2. 福柯將「技術」分為四種主要類型,每一種都能作為實踐行為的母體而存在:生產技術-使我們能夠生產、轉換或操控事物。符號系統技術-使我們能夠運用符號、意義、象徵物,或者意指活動。權力技術-它決定個體的行為,並使他們屈從於某種特定的目的或支配權,也就是使主體客體化。自我技術-它使個體能夠通過自身的身體及靈魂、思想、行為、存在方式的操控,以此達成自我的轉變,以求獲得某種幸福、純潔、智慧、完美或不朽的狀態。
  3. 上述四種類型的技術,儘管每一種都與某類型的支配性相關聯,但他們很難單獨發揮效力。一方面要求個體掌握某種技能,另一方面又暗示要他們培養某種態度。其中權力支配技術主要指外在的權力改變自我,並使自我客體化;而自我技術則是透過自我改變自我。
  4. 我藉由福柯所界定的「自我」試想我們已將外在的律法奉為道德基礎,那是否就如福柯所提出的問題-對自我的尊重還怎麼能夠成為道德德基礎?進而造成「自我捨棄」的途徑?在政治社會中,遵從律法政策的個體就是捨棄自我的表現?而尊重自我以自我作為道德規範卻又會被認為「瘋癲」?兩者如何界定及達到平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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