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0月23日 星期日

權力關係於國家中的運作


  1. 如同傅柯所說:「權力只有在自由的主體身上,並且只在在他們自由的情況下,得以施展。」主體與權力是密不可分的,當公民作為主體與國家所代表之權力進行複雜的互動關係。權力關係不是僅帶有壓迫性,同時也具有生產性。兩者之間並不是完全的對立關係,而是在相互的對抗及掙扎中,建構出社會的境況。
  2. 權力是治理問題,主體在權力關係呈現兩種意義,一是因壓迫和依賴而屈從於他人,二是透過道德良知和自我認知進而產生的一種束縛於自身的認同。權力是反映出主體行為的一種行為方式,我們無法直接去理解權力的樣貌和其如何去展現自身,而是憑藉批判為起點去不斷提升及檢視自我的內在,並進行一種對於現實持續的的對抗及超越的態度。從內在的意識喚起到外在行為的反抗,就如同公民修養自我進而對抗權力關係,去進行權力關係的探究與重建。
  3. 權力在適當的運用下,便不再僅僅是暴力亦或是壓迫,它與自由所引領的反抗,戰鬥且共存於國家中。若想要國家整體有所進步,自然不能只依靠或屈從於國家的權力,公民亦是有其所應當負起的責任,若失去了渴望自由的力量,權力關係終將潰散。權力關係的運作無所不在,而我們正身處於複雜而多變的社會境況,在國家中,權力關係的呈現即是一時一地的公民所參與的。權力挑戰極限的施展和能與之相抗衡的自由的主體,形塑一種權力策略系統,也許便能帶給社會更多正向改變的可能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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